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96號
SLDV,102,除,596,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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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劉林春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劉悧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
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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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