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68號
SLDV,102,重訴,568,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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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原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統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 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有異議狀在卷可參,原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42,374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6,835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66,335元,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2 年12月4 日前繳 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及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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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