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義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耐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玖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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