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26號
SLDV,102,訴,1626,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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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6號
原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綏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2 年12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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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