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75號
SLDV,102,訴,1575,201312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75號
原   告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峯
被   告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1/1頁


參考資料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