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 告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被 告 柬埔寨商通里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帛琉商帛琉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賀東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8日下午3 點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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