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登記事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03號
SLDV,102,補,1303,201312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林昭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欽恩間塗銷土地登記事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