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飛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炎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德風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佰零捌萬壹仟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
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零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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