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4號原 告 楊定國被 告 魏玲玲即吳岩及魏吳甘之繼承人 魏忠仁即吳岩及魏吳甘之繼承人 魏惠如即吳岩及魏吳甘之繼承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添丁被 告 李寶香即吳岩及李甜之繼承人 李忠義即吳岩及李甜之繼承人 李忠文即吳岩及李甜之繼承人 李劍雄即吳岩之繼承人 李劍龍即吳岩之繼承人 李劍光即吳岩之繼承人 范丙林即吳岩之繼承人 范渝芳即吳岩之繼承人 范芯芳即吳岩之繼承人 楊光山即吳岩之繼承人 楊峻嶽即吳岩之繼承人 楊麗君即吳岩之繼承人 張李秀敏即吳岩之繼承人 李明潔即吳岩之繼承人 劉義雄即吳岩之繼承人劉吳糖之繼承人 劉明憲即吳岩之繼承人劉吳糖之繼承人 劉美雲即吳岩之繼承人劉吳糖之繼承人 劉幟彥即吳岩之繼承人劉吳糖之繼承人 劉宗霖即吳岩之繼承人劉吳糖之繼承人 劉淑真即吳岩之繼承人劉吳糖之繼承人 劉秉華即吳岩之繼承人劉吳糖之繼承人 劉秉純即吳岩之繼承人劉吳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竺筠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98,000元(102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 6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6(原告權利範圍)=4,2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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