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24號
SLDV,102,補,1224,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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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鄭惠容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麟鐘雪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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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