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4號
原 告 鄭惠容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文麟及鐘雪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