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良欽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
萬元,應繳裁判費貳拾叁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叁萬壹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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