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146號
SLDV,102,簡上,146,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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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葉詠發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上訴人  徐進義
      徐進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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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