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周盈禾
相 對 人 周文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周文棋(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周盈禾(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周文棋之監護人。指定周盈榆(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周文棋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文棋為聲請人周盈禾之父,相 對人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因罹患出血性腦中風,雖延醫診 治但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 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忠孝院區住院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為 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精神科醫師陳大 申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之訊問 或回答不正確,或答非所問,或未回答。另依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函覆之鑑定意見略以:「綜合以上周文棋先生家族史、 過去生活史、過去疾病史、目前身體狀況、臨床精神狀態結 果,本院認周員罹患腦血管疾病引起之器質性腦症候群,目 前對問句已有理解上的困難,言談不連貫及答非所問,無法 完整說出詞句及表達意思,與人之溝通能力明顯不佳,對談 話內容常無法理解。有定向力障礙、記憶力顯著缺損,以致 自我照顧、溝通、一般智能及判斷力、思想知覺及日常生活 等功能均受嚴重影響,對時地及人之定向力無法正確判斷, 因而有認知功能損害。周員精神狀態及認知能力已達心神喪 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致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的程度,無法管理處分自己 財產,需由專人監護為宜。」等語,有本院102 年6 月17日 筆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2 年6 月27日北市○○○○0000
0000000 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 相對人周文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周文棋既經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 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查,相對人已離婚 ,育有二女即聲請人周盈禾、周盈榆,其父已歿,母周詹美 尚存,其中周盈榆已出家為比丘尼,住居高雄市,周詹美則 已72歲,經其等商議後,推派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周盈榆擔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業據其等到庭陳明在卷(見本 院102 年7 月24日筆錄),並有戶籍謄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聲請人及周盈榆為相對人之女,彼此關係密切, 亦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擔任上開職務,因認由聲請人周 盈禾擔任監護人、周盈榆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 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文第2 、3 項所示。末依民 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於監護 開始時,監護人周盈禾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周文棋之財產, 應會同周盈榆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 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