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169號
SLDV,102,監宣,169,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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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何宗澤 
相 對 人 何明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何明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何宗澤(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何明泉之監護人。指定何宗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何明泉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明泉為聲請人何宗澤之父,相 對人於民國98年3 月5 日因腦部受傷致失智及肢體重度殘障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之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親 屬系統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 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本院在鑑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精神科醫師楊逸 鴻前訊問相對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其對本院之點呼 、訊問,均僅比出拇指、食指、中指,而無回應。另依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函覆之精神鑑定結果略以:「何員於民國98年 發生意外後,認知功能出現極嚴重障礙,已不具生活功能及 社會功能,復參酌其大腦皮質之高等功能有極嚴重障礙,其 臨床診斷為『血管性失智症;重度至極重度』,病因為頭部 外傷導致之『顱內出血』。何員於98年3 月5 日頭部外傷後 ,已完全不具財經理解能力及個人健康照顧能力,不具交通 能力及獨立生活之能力,不具社會性。其因極嚴重之心智缺 陷致其大多時候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大多時候亦 不具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其不具管理處分自己財產 之能力,無完全回復之可能,故推斷何員符合監護宣告之資 格。」等語,有本院102 年7 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及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102 年7 月29日北市○○○○00000000000 號函 覆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相對人何明泉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 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相對人何明泉既經監護宣告,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 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查,相對人已離婚 ,育有二子一女,即聲請人何宗澤何宗興何品璇,經其 等商議後,推派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何宗興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此業據聲請人、何宗興到庭陳明在卷(見本 院102 年9 月18日筆錄),並有戶籍謄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聲請人及何宗興為相對人之子,彼此關係密切, 亦有相當之信賴關係,適於擔任上開職務,因認由聲請人何 宗澤擔任監護人、何宗興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 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文第2 、3 項所示。末依民 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規定,於監護 開始時,監護人何宗澤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何明泉之財產, 應會同何宗興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 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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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