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81號
SLDV,102,建,81,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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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1號
原   告 原新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黃美慈律師
被   告 楊志惇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鄭瑜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工程合約書所生爭議,業以 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該 契約書條款第三條第㈨項第3 款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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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新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