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646號
SLDV,102,司聲,646,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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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和勝
相 對 人 成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更 一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785 號判決確 定,其第一、二審﹙含附帶上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出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1 萬5,690 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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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