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809號
SLDV,102,司票,6809,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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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809號
聲 請 人 裕民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即裕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昇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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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民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