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809號聲 請 人 裕民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即裕民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昇德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伍佰元,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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