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6646號
SLDV,102,司票,6646,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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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646號
聲 請 人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
 ㈡釋明請求二張本票或為四張本票,因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
  符。
 ㈢提出相對人沈瑞庭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所欲聲請之本票正本二紙或四紙。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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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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