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646號
聲 請 人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
㈡釋明請求二張本票或為四張本票,因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
符。
㈢提出相對人沈瑞庭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所欲聲請之本票正本二紙或四紙。
㈤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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