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19號
SLDV,102,司拍,319,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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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吳揚先
債 務 人 郭正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3 月14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郭正智對香港商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432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3 月 14 日 起至135 年3 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3 月14日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95年3 月12日向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借用36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 均載明於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 依約支付違約金。另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法人分割變更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 請人,依法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自102 年11月13日起即未繳 納本息( 利息繳至102 年10月30日)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 帳務資料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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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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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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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士林區 │芝山 │二 │30 │建│1325 │25/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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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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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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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8│臺北市士林區德│臺北市士林區芝│鋼筋混凝土造│4 層:74.44 │陽台:6.68│全部│ │
│ │7 │行東路132 巷3 │山段二小段30地│5 層樓房 │合計:74.44 │ │ │ │
│ │ │弄3號4樓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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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