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295號
SLDV,102,司拍,295,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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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相 對 人 簡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7 月22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 年7 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97年7 月30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7年8 月1 日向聲請 人借用1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 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 自102 年5 月2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件為證 。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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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