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
債 務 人 馬利珍即馬麗珍即董麗珍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馬利珍即馬麗珍即董麗珍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3 月13日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裁定自同年月 20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5 頁)。而債務人現任職於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每月 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 萬7,059 元,兩名未成年子女補助 津貼5,200 元,確有薪資收入及津貼補助乙情,為債務人所 自陳,並有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102 年5 月17日出具 之薪資證明、津貼補助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98頁、101 、102 、110 頁),堪信為真實。觀諸債務 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 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清償 (即6 年),每期清償5,369 元,總清償金額為38萬6,568 元,清償成數為7.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 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開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已無其他財產, 有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查詢結果、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壢分公司證券存摺內頁明細在卷可憑(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 更字第83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4頁及第117 、118 頁) 。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已無剩餘,低於上開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次查,債務人自陳其與配偶姚居成、2 名未成年子女(分別 為00年00月00日、00年00月00日出生)共同租屋居住於新北
市淡水區,每月負擔個人必要支出9,800 元(包括膳食、交 通、通訊及房租)、勞健保費590 元及上開2 名未成年子女 之扶養費6,500 元,合計每月必要支出1 萬6,890 元,其餘 家庭生活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由配偶負擔等語,並提出債務人 全戶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配偶姚居成及兩名未成年子女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足堪 認定(見消債更卷第11至13頁、41至43、46、49頁、本卷第 110 頁)。參酌新北市政府所公布101 年度該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為1 萬1,832 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 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等情,債務 人上開個人必要支出9,800 元顯低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足 見其已盡撙節支出之能事,自屬合理;其關於兩名未成年子 女扶養費之負擔合計6,500 元亦屬適當。債權人一再要求債 務人減少生活支出,實已侵害債務人之生存權利,並無可採 。
㈢至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有隱匿薪資收入及隱匿英屬百慕達商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未陳報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價值云云,查債務人更生方案 所記載之之每月薪資收入平均1 萬7,059 元,與其提出目前 任職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影本所載之各月平均薪資收入相符 ,並無隱匿收入之情事。另依本院向友邦人壽函查結果,債 務人之上開保單已於90年11月28日終止(見本院卷第148 頁 ),故債務人亦無隱匿保單之情事。末查債務人之上開股票 已於100 年7 月4 日遭法院強制執行扣押賣出,此有債務人 提出之證券存摺影本在卷可考(見消債更卷第117 、118 頁 ),故債務人名下並無股票可供納入更生方案清償。本院審 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平均薪資收入1 萬7,059 元,加計每月 子女補助津貼5,200 元,共計2 萬2,259 元,扣除個人必要 生活支出1 萬390 元與扶養費6,500 元後,尚餘5,369 元【 計算式:17,059+5,200-10,390- 6,500=5,369】,而其願將 該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 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 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 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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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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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369 元。債權人分配金│
│ 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535 萬5,624 元 │
│4.清償總金額:38 萬6,568元 │
│5.總清償比例:7.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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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562,047 │ 563 │
│ │限公司 │ │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439,750 │ 441 │
│ │限公司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325,278 │ 326 │
│ │限公司 │ │ │
├──┼───────────┼─────┼────────────┤
│ 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242,737 │ 243 │
│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281,300 │ 1,284 │
│ │司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694,353 │ 696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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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613,210 │ 615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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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99,949 │ 101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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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1,097,000 │ 1,100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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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5,355,624 │ 5,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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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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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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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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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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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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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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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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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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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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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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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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