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永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慶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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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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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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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郁企業社 蔡美琴│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8,600元 │CC6515220 │102年12月17日 │
│ │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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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港丰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3,393元 │SZ0271977 │102年12月5日 │
│ │司 陳盈吟 │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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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沅立彩色製版印刷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6,500元 │SZ0269623 │102年12月18日 │
│ │份有限公司 張永賢│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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