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富國微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亞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公示 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補正股號或足資辨認之特徵以求特定該股票之必要 ,經本院於102 年11月21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2 年11月 2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 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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