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光雄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金額,因聲請狀內未記載金額。
(三)票據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請更正起息日期。
(四)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芳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