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3393號
SLDV,102,司促,23393,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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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光雄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金額,因聲請狀內未記載金額。
 (三)票據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請更正起息日期。
 (四)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芳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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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