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9號
原 告 林彩蓮
法定代理人 丁裕峻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捌拾捌
元,經原告於訴訟進行中為訴之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
佰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
前繳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尚欠裁判費捌仟捌佰壹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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