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2年度,108號
SLDV,102,事聲,108,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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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07號
                  102年度事聲字第108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蔣采蓉即蔣杏蘭
代 理 人 尹雯雯
上列異議人因債務人蔣采蓉即蔣杏蘭聲請更生事件,不服中華民
國102 年9 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所為更生方案認可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
㈠、異議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 )主張: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僅清償新臺幣(下同)37萬97 38元,佔所積欠債務16.38 %,觀諸債務人現年僅58歲,有 正常工作,苟於6 年後即得免除近83.62 %之債務,卻使債 權人承受此部分之損害,雖清償成數不得作為更生方案是否 公允之唯一標準,然更生程序本在處理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錢 債務關係,清償成數實屬核心問題,是應列為更生方案公允 與否判斷因素之一,故本件債務人清償成數僅達無擔保及無 優先債務之16.38 %,對債權人實屬不公允,又債務人於85 年及93年申辦信用卡時,任職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技工一 職,參以債務人現年58歲,則其至今是否曾有領取退休金記 錄及其流向,即有查明必要,如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始具請領退休金資格,債權人主張應將退休金列入更生方案 ,以提高清償成數,益加彰顯本件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就債權 人權益受損與債務人更生重建後可受利益程度顯不相當,故 本件更生方案對債權人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況檢視債務人 消費明細,俱為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債務,足見債務人未衡量 自身收入狀況而超支消費,致其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債 務,是債務人於協商前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累積高額負債, 實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如債務人有款款誠意,理應積極 與各債權銀行再次協商,從而,本院實無認可更生方案之必 要。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爰依法提出異議。



㈡、異議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主張: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231 萬8580元,然債務人 清償金額為37萬9728元,清償成數僅16.38 %,並觀諸債務 人有固定收入,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對債 權人實屬不公,亦有違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得以清償債務、重建生活, 並兼顧債權人權益之立法目的,又消債條例第142 條尚有不 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20%以上,法院始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 定免責,然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僅16.38 %,尚不及本 條例第142 條繼續清償之免責裁定門檻,實難謂本件更生方 案對債權人係屬公允。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爰依法提出 異議。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修正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 本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生程序清理債 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 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是更生方案 之條件是否公允,應取決於依債務人之固定收入狀況,扣除 必要生活支出後,是否已盡其清償能力,各債權人是否已於 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為斷,而非單以債務人清償成數或 得以減免負債之多寡為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之唯一標準。三、經查:
㈠、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在案,有該裁 定在卷可參(本院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卷字第79號卷,下稱 執行卷,第4 頁)。債務人係44年2 月生,年滿58歲,目前 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住處。又債務人現職為早餐店計時臨時 工,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為1 萬3000元,有其所提102 年3 月 薪資袋在卷可考(執行卷第117 頁。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除前揭薪資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 險公司)保單外,名下並無其他可資換價之財產,此有債務 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卷, 下稱聲請卷,第85頁)附卷可按,合先敘明。㈡、按為使債務人有更生復甦之機會,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 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 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



認可更生方案,此觀101 年修正之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修 正說明即明。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 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 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 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項亦訂有 明文。準此,債務人每月薪資約1 萬3000元,已如上述。而 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係9000元,本院參酌內政部公布之 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101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基本 生活費用為1 萬4794元(依社會救助法第4 條第2 項中段規 定,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100 分之60 定之。而所謂可支配所得,依家庭收支報告中可知,係指所 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後之數額),是債務人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且必要。是以,債 務人每月薪資約1 萬3000元,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9000元後 ,僅餘4000元,悉數用於清償,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債務人 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又債務人所有國泰人 壽保險公司保單計算至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一日之保單解約 金為9 萬1702元,亦有國泰人壽保險公司102 年6 月26日國 壽字第102062814 號函附卷可稽(執行卷第165 頁),債務 人願意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期額外清償1274元,合計增加 清償9 萬1728元【計算式:1274×72=91728 】,亦彰顯債 務人清償誠意。再者,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應考量債 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收入狀況、其更生方案有無浪費情 事,及債務人實際生活上有無特殊困難等情狀,判斷其是否 已盡最大清償能力,使各債權人於可能範圍內受最大之清償 ,並應斟酌各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特定債權人依更生方 案行使權利時,是否較他債權人受有不公平之限制。是債務 人依其工作能力、收入及財務狀況判斷,可認已於更生方案 履行可能前提下盡力為清償,異議人指摘更生方案非屬公允 云云,即難憑採。
㈢、異議人滙豐銀行另稱:債務人如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業達請 領退休金之資格,應將退休金列入更生方案以提高清償成數 及債務人係因未衡量自身財務而超支消費,致累積高額負債 ,係屬可歸責債務人之原因云云。查債務人前於臺北市中山 地政事務所(下稱中山地政所)服務至97年3 月31日退保, 翌日即同年4 月1 日始退休,有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2 年4 日北市中地人字第10 231953800 號函附卷足憑(聲請卷第65至67頁、本院第107 號卷第17頁)。又債務人業於97年4 月1 日領取退休金及退 職補償金共105 萬4,890 元,並於同年4 月14日領取勞保老 年一次給付143 萬64元,此有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申請書暨給 付收據及中山地政所公有退休金、退職金核給明細表在卷可 稽(本院第107 號卷第16、18頁)。承上可知,債務人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已無相關退休金或勞保老年可資請領,自無 從列入更生方案。至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況是否恣意揮霍無 度或浪費,乃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並非認定更生 方案公允與否時所需考量。綜上,異議人前開所述,亦難憑 採。
㈣、異議人大眾銀行則稱: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23 1 萬8580元,然債務人清償成數僅16.38 %,尚不及消債條 例第142 條繼續清償之免責裁定門檻云云。按法院為不免責 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 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 條固有規定。此項規定係 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於法院為不免責之 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 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各債權 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 ,但此與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有無盡力清償之認定無涉,異 議人前開主張容有誤會,而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所認可之更生方案,其內容核屬公允,復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規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本院司法事務官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 法予以認可更生方案,於法相合。異議人執上開事由提出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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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