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21號
SLDV,100,重訴,421,201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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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朱祥生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黃朗倩律師
上列原告與王子萍萬人輔陳克敏杜聿琛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因原告起訴後變更及追加訴之聲明,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
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
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又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第2 項亦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捌仟零陸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元(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拾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已繳之肆拾肆
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尚應補繳貳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一)被告王子萍:原告主張占用面積73.87㎡×172000(100年
   起訴時,39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0元
(二)被告萬人輔原告主張占用面積225.95㎡×172000(100年
   起訴時,395-5、394-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0元
(三)被告陳克敏:原告主張占用面積83.99㎡×172000(100年
   起訴時,395-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0元
(四)被告杜聿琛:原告主張占用面積85.35㎡×172000(100年
   起訴時,395-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00000000元
以上,(一)至(四)合計00000000元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不併算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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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