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84號
SLDM,102,附民,184,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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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趙倩婷
被   告 伊佳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43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趙倩婷指述被告伊佳奇涉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431 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 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 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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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