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葉秀芬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王聰智律師被 告 高儀玲 高麗雯 徐銘勝 張軒達(原名:張家誠)共 同 余淑杏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 蘇芃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39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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