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33號
SLDM,102,附民,133,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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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葉秀芬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王聰智律師
被   告 高儀玲
      高麗雯
      徐銘勝
      張軒達(原名:張家誠)
共   同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敘名律師
      蘇芃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739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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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