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23號
SLDM,102,重附民,23,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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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楊秋霞
被  告  洪玉汝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97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以被告所犯侵占罪(侵占
周三富之還款),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 及理由四、八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指述被告涉犯侵占周三富還款之侵占罪部分,經本 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97 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02 年12月31 日就該部分判處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 ,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 駁回。
三、至原告指述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等罪,而請求被告賠償,則因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同上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本院認原告該 部分請求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另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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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