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周功鑫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被 告 吳阿明
林鴻邦
陳進榮
鄧蔚偉
凌美雪
顏若瑾
王寓中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9 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653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一)被告吳阿明、林鴻邦、陳進 榮、鄧蔚偉分別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自由時 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由時報)發行人、社長、總編 輯及副總編輯,被告凌美雪、顏若瑾、王寓中則均係自由時 報記者。其等在自由時報刊載如附表所示報導,分別以「沾 沾自喜」、「無法無天」、「爭分奪秒之輩」、「國王的人 馬」、「唯我獨尊」、「自私自利」、「扭曲民主的正常運 作」、「目無人民到極點」、「奴才」等一望即知充滿負面 、惡意字眼批評聲請人即告訴人周功鑫,公然貶損聲請人之 社會評價,既非就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大陸置 產或接待來訪之大陸地區訪問團之言行等「可受公評之事」 發表言論,亦與「善意發表言論」之要求相悖,構成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原不起訴及再議駁回處分書遽以「告 訴人為故宮院長」、「上開言論為可受公評之事」,認被告 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鄧蔚偉、凌美雪、顏若瑾及王寓 中等七人(下稱被告七人)均無實質之惡意云云,認事用法 已嫌速斷而有違法,且有未盡調查之責;(二)被告七人所 為如附表所示報導確均與事實不符,構成刑法第310 條誹謗 罪,且其等所提之證據資料顯非屬「發表言論前已存在之證 據資料」,不足以使被告七人確信其等報導之內容為真,自 與「真實抗辯原則」相悖,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書遽以 此為據,認被告七人所為如附表所示報導均有所本,且無實 質之惡意云云,顯有違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因認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所為駁回再議之處分,容有諸多疏漏事證 而誤認事實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之規定,聲 請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云云。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 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法院為前項裁 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1 項、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刑事 訴訟法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所設之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對 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監督審查,係為防止檢察官 裁量權之濫用,此時,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例如檢察 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 查該處分是否符合該條各款之規定,就聲請人所指摘不起訴 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或就 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等事項斟酌;若係依 據同法第253 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 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情形)。故法院調查證據之範圍, 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 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如偵查卷內所存 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所規定「足認被告有 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法院始得裁定交付審 判;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行 介入審查之對象,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事實有不同 判斷,然若該案件尚有另行蒐集事證之必要,始能判斷應否 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 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倘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使案件視為已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將使法院因而擔負 此項繼續調查及蒐集證據之職權,不啻使法院擔負檢察官之 功能而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從而,法院仍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經查,聲請人周功鑫原以被告七人均涉犯妨害名譽等罪嫌 ,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 以102 年度偵字第5329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 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9 月9 日以 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6530號處分書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 議之聲請;而聲請人於102 年9 月14日收受上開處分書正本 後,旋於收受上開處分書後10日內之102 年9 月23日委任律 師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送
達證書及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 等件存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度偵字第53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上 聲議字第6530號案件卷宗查明無訛,是本院就上開交付審判 之聲請,自得加以審究,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 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 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 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 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 號及76年臺 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 ,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 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 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 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 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 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之保障,並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必須自行 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雖不能證 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提出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 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 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 義務;又言論可區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唯有 前者始有真偽之問題,至於後者則為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 無所謂真實與否,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 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 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惟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 本屬流動,意見表達往往也隱含某種事實陳述在內。就伴隨 事實所為之意見表達,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設有阻卻違法事 由,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 當之評論者,不罰。」,所謂「善意」或「適當」,其概念 功能在於設定可罰範圍,表意人只要係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
事項,提出其主觀意見或評論,不能純從文字本身而為解釋 ,應依循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而為理解(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509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可資參照)。準 此,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 ,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 言論內容為真實,然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僅須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該 舉證責任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而判斷某種言論是否「合 理」或「適當」,並不在審查評論或意見表達是否選擇適當 字眼或形容詞,而在審查行為人是否以損害被評論人之名譽 為唯一目的,且其評論所依據或其評論之事實,是否已隨同 評論一併公開陳述或為眾所知曉,而讓閱聽大眾資以判斷表 達意見人對於某項事務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至表達意見人 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被社會接受, 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
四、經查:
(一)被告吳阿明、林鴻邦、陳進榮、鄧蔚偉分別係自由時報發 行人、社長、總編輯及副總編輯,被告凌美雪、顏若瑾、 王寓中則均係自由時報記者,自由時報就聲請人在大陸地 區置產、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文化交流之言行舉止、國立故 宮博物院院務行政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正當、國立故宮博 物院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 之營運情形及營業收入盈餘運用等違法爭議及辭職歸建辦 理退休後是否再回任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等事項,先後於 101 年7 月28 日 、同年8 月1 日刊載如附表所示報導, 其中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報導均為被告凌美雪、顏若瑾 、王寓中等人所撰寫等情,業經被告鄧蔚偉、凌美雪、顏 若瑾及王寓中等人供明在卷(見他卷第128 至129 、176 至177 頁),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及 如附表所示報導3 紙存卷可考(見他卷第46、48至50頁) ,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然聲請人自97年5 月起至101 年7 月間擔任國立故宮博物 院院長乙節,此有國立故宮博物院網頁之首長介紹列印資 料1 紙(見他卷第34至35頁),其既執掌國立故宮博物院 院務行政之權力,負有整理、保管、展出國內所蒐藏之歷 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 、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等職務,有關其在大陸地 區置產、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文化交流之言行舉止、國立故 宮博物院院務行政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正當、國立故宮博 物院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
之營運情形及營業收入盈餘運用等違法爭議及辭職歸建辦 理退休後是否再回任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等事項,均與其 名譽密切攸關,是被告等人任職之自由時報所刊載如附表 所示言論內容,對於聲請人上開所為均以貶抑性用語指摘 、評價及據為評價基礎之事實陳述,對於聲請人之名譽確 生貶抑、損害之效果。惟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罪,並非 僅以使用貶抑性言論指責他人,致他人名譽受損,即足成 罪,是如附表所示言論既均係隱含事實陳述之意見評論, 自應審究該等言論內容所含之事實成分,客觀上是否屬實 、被告等主觀上是否均具有真正惡意及其等所為是否「以 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茲分敘如下:
1.關於指稱聲請人「在上海置產,對國家不忠誠」、「向北 京當局輸誠,矮化自身地位」、「遭矮化還沾沾自喜」部 分:證人即聲請人周功鑫於偵查中證稱渠在私立輔仁大學 任教期間,有以渠本人及配偶名義在上海置產,並填載於 財產申報資料,嗣因擔任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無法親自 前往大陸地區上海處理房產事宜,復因總統規劃之兩岸政 策,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文化交流等語明確(見他卷第174 至175 頁);而中國時報亦曾於98年3 月4 日針對聲請人 在大陸地區上海置產及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文化交流之言行 舉止等事報導,刊載:「陳啟昱質詢:周功鑫上海置產, 劉揆不管(標題):故宮博物院院長周功鑫在上海置產引 發外界討論,行政院長劉兆玄3 日表示,去年520 之前發 生的事他不管,如果是520 之後,他會制止這樣的行為。 至於是否將房產「處理」掉,周功鑫表示,礙於現行法規 ,她無法親自前往處理。周功鑫在對岸置產,卻長年住在 故宮提供的宿舍,民進黨立委陳啟昱昨天質詢劉揆時緊咬 此事,批評閣員在中國置產社會觀感很差,要求劉揆管管 閣員。周功鑫表示,上海房產是她任輔大教授時所投資的 ,而她從67年起開始住在宿舍,這是終生宿舍,『只要不 當院長,馬上搬出。』她否認退休後要搬到上海定居。一 波未平一波又起,陳啟昱又說,北京故宮博物院院長鄭欣 淼稱呼周功鑫「同仁」,周功鑫還微笑以對,明顯自我矮 化。周功鑫表示,在博物館界,同行同道是可以稱之為「 同仁」。陳啟昱不以為然轉問劉揆,可以和中共國家總理 溫家寶互稱「同仁」嗎?劉揆倒是很明確地說,「我們不 是同仁」,不過,他也替周功鑫緩頰說,文化交流時不是 那麼敏銳,如果被矮化稱呼,可以不接受。」之報導內容 ,有中國時報剪報資料1 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68 頁)
,足見聲請人確有以渠本人及配偶之名義在大陸地區上海 置產,並以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之名義前往大陸地區進行 文化交流,復經中國時報報導「陳啟昱立法委員質詢時任 行政院院長劉兆玄關於聲請人在大陸地區上海置產及遭北 京故宮博物院院長鄭欣淼稱呼『同仁』,明顯自我矮化」 等內容,是上開報導內容不能認係毫無依據。
2.關於指稱聲請人「圖利故宮消合社」、「簡直是為了營利 無法無天」部分:證人周功鑫於偵查中證稱渠在擔任國立 故宮博物院院長期間,確曾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員工消 費合作社有不合法令及適法不足之處,並經民進黨立法委 員質詢等語明確(見他卷第176 頁);復觀諸立法委員林 佳龍於101 年3 月26日,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聲 請人,內容略為:「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提出的101 年度 預算評估報告,故宮被列舉的18項改進事項中,竟有7 項 與故宮所屬員工消費合作社涉及不法或適法性不足有關。 而去年故宮曾提出委託經營管理的公開招標,由民間廠商 得標,可看出故宮做出朝向解決問題的努力,不過該案後 來卻因故不予決標,目前餐飲和周邊商品營運仍由消合社 辦理,是否合於法規?周院長表示,去年底已依規定將盈 餘全繳回,即委辦業務總營業額8.4 億除稅後的42%,並 扣除40%營運成本及18%管銷成本,約莫1.4 億上繳國庫 或基金,目前已成為挹注國庫的來源。除了消合社的盈餘 長年未繳回國庫外,林佳龍追問周院長關於捐款和權利金 是否也比照辦理、全數繳庫,並明載於預算書?周院長卻 推稱廠商繳納大型展覽的權利金和廠收全數繳庫,贊助者 捐款多是用於指定項目,沒辦法詳列於預算書。林佳龍質 疑如果這些捐款的數目和運用無法透明,宛如成為院長可 運用的小金庫。」;另立法委員邱志偉亦於101 年3 月26 日,就國立故宮博物院員工消費合作社未能依法行政問題 向聲請人提出質詢,內容略為:「故宮不論是接待中國訪 問團或是到中國做文化交流訪問,周院長在自我介紹的時 候,都應該大聲說出我是中華民國故宮博物院院長。此外 ,針對故宮擅將故宮作業基金業務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 理,未能依法行政,導致立法院預算中心於101 年的評估 報告中,以44頁的篇幅,30項子題的方式,要求故宮改進 乙事,周院長竟直接回覆說是預算中心污衊,邱志偉對此 表示不滿,也提案要求將此案移送特偵組及廉政署偵辦。 …另外消費合作社為何要出資整修至善園公廁,這是故宮 的設施,為何不能以正常程序編列故宮預算來整修?很顯 然周院長將故宮消費合作社當成了自己的小金庫在使用,
公益使用,有公益的定義,必須嚴格規範,不能隨意,覺 得怎樣方便就怎樣處理。邱志偉還提到故宮為了讓消費合 作社在院內經營,讓消費合作社設立了15個營業點,占故 宮正館展示面積的五分之一,且每月只收取361 元/坪的 低廉租金,如此低廉的租金顯然跟士林地區寸土寸金的情 況,差異甚大,顯然故宮消費合作社承攬故宮業務,內情 並不單純,因此也提案要求將此案移送特偵組及廉政署偵 辦。」,分別有立法委員林佳龍質詢報導、立法委員邱志 偉國會辦公室新聞稿影本各1 份附卷可參(見他卷第169 至170 頁),足見聲請人於擔任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期間 ,就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 銷售及餐飲服務之營運情形及營業收入盈餘運用等項,確 曾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有不合法令及適法不足之處,是 上開報導內容不能認係毫無所本。
3.關於指稱聲請人「假辭職真丟官」部分:證人周功鑫於偵 查中證稱渠曾聽聞他人笑稱渠歸建後再回任並非不可能, 且故宮一、二天沒有院長,也沒有關係,他們有和考選部 、特任司討論過此問題等語明確(見他卷第174 頁);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曾於101 年7 月10日拜訪退休條例及 私校退撫條例之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就聲請人因102 年7 月31日屆齡退休衍生是否歸建私立輔仁大學辦理退休事宜 進行研議,認聲請人原任職私立輔仁大學博物館學研究所 ,借調擔任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因101 年7 月31日屆齡 退休,依私校退撫條例第3 條之規定,須於屆滿65歲退休 日前返校在職在薪1 日始得辦理退休,不得僅以向行政院 請假方式歸建申辦退休,需間隔1 日重行令免及任命(即 101 年7 月30日呈請總統免職,自同年7 月31日生效,同 年8 月1 日重行提請任命,自同日生效),並將相關資料 提供聲請人參考等情,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 年4 月 22日總處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 222 至225 頁),足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確有就聲請人 因屆齡須返回私立輔仁大學辦理退休,得否以向行政院請 假方式先行歸建再申辦退休及須先呈請總統免職後,再重 行提請總統任命等法律疑義,提出上述分析及建議意見, 是上開報導內容不能認係毫無根據。
(三)再如附表所示報導雖先後以具貶抑性質之「沾沾自喜」、 「無法無天」、「爭分奪秒之輩」、「國王的人馬」、「 唯我獨尊」、「自私自利」、「扭曲民主的正常運作」、 「目無人民到極點」、「奴才」等負面用語評論聲請人, 惟聲請人彼時擔任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負有整理、保管
、展出國內所蒐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 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等 職務等情,已如上述,而如附表所示報導,均係針對聲請 人在大陸地區置產、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文化交流之言行舉 止、國立故宮博物院院務行政是否妥適、程序是否正當、 國立故宮博物院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 及餐飲服務之營運情形及營業收入盈餘運用等違法爭議及 辭職歸建辦理退休後是否再回任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等事 項,均屬可受公評之事;而其等所評論者確為與公共利益 有關之事項,且有助於公共意見之形成,並非單純針對聲 請人個人為貶抑性之評價;再者,如附表所示報導均係基 於媒體監督之功能所為,其評論之根據或所評論之事實, 既經被告等言論一併援引,亦非不得由閱覽人藉有效管道 而明,以形成自己之判斷、評價,自為選擇如附表所示報 導之意見是否持平。準此以觀,如附表所示報導所載「沾 沾自喜」、「無法無天」、「爭分奪秒之輩」、「國王的 人馬」、「唯我獨尊」、「自私自利」、「扭曲民主的正 常運作」、「目無人民到極點」、「奴才」等負面用語, 對於聲請人之名譽固均存有貶抑效果,然被告等據以提出 上開評論,並非毫無依據,亦非憑空捏造,有相當理由確 定如附表所示報導內容均為真實,復經本院審酌言論自由 及聲請人名譽權之均衡維護,認均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合理意見之表達,並非均以誹謗聲請人名譽為其唯一目的 ,縱其用字遣詞足令聲請人主觀上感到不快,且就上開可 受公評之事之報導內容,稍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 係為喚起民眾之注意,藉此增加民眾對於國立故宮博物院 院務行政之瞭解。因此,被告等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 實依其等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 意見,既非以損害聲請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仍未逾「 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均應受憲法之保障,俾以維護言 論自由進而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而均有刑法第 311 條第3 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實難認其等有何以不 實內容妨害聲請人名譽。
五、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均已就聲請人 所執各項論據詳為調查,認被告七人所涉公然侮辱、加重誹 謗等犯罪嫌疑均尚屬不足,經核與卷內現存事證並無不合, 且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尚無違背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是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據此就被告七人所涉上開妨害名譽等案件分 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從而
,聲請意旨徒執陳詞請求交付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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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自由時報刊登報導內容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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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周掌故宮 爭議事件頻傳(101年7月28日) │
│ │記者凌美雪/特稿 │
│ │請辭獲准的周功鑫在故宮院長任內爭議事件不斷,二○│
│ │○九年二月,她以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身分出訪北京,│
│ │接受北京故宮院長鄭欣淼稱呼為「同仁」,被質疑遭矮│
│ │化還沾沾自喜。 │
│ │ │
│ │隨後不久,她又爆發上海置產的爭議。原來周功鑫於一│
│ │九九九年以展覽組長職務自故宮退休後,一家人都佔居│
│ │故宮職務宿舍逾十年,在台完全沒有置產,卻被發現周│
│ │功鑫與夫婿凌公山各在中國上海精華地段擁有辦公室(│
│ │寫字樓)與豪宅,粗估價值逾六千萬台幣,民進黨立委│
│ │管碧玲質疑周功鑫的國家認同究竟為何?就連國民黨立│
│ │委都覺得不妥,沒想到周功鑫卻說如果行政院同意讓她│
│ │以私人身分前往,她願意把上海房產處理掉,但馬政府│
│ │第一任期結束,周都沒處理房產問題。 │
│ │ │
│ │○九年十月卅日,原任職故宮法制人員的張英傑,具名│
│ │在立委吳育昇網站上張貼一篇名為「大砲打小鳥」的文│
│ │章,指出因欲以監事身分查核消合社相關帳冊資料遭拒│
│ │,原欲拜訪院長周功鑫尋求解決,周卻大怒把他轟出辦│
│ │公室。緊接著就有調查員到故宮約談他,張英傑說他被│
│ │告知約談理由是「有人假冒檢調人員,恐嚇院長」。「│
│ │大砲打小鳥」事件後,張英傑在院內一直被轉調,沒多│
│ │久就離開故宮。 │
│ │ │
│ │去年十一月,故宮爆發內賊盜賣「復刻版」國寶的重大│
│ │弊案,助理研究員陳耀東涉嫌盜取《龍藏經》、《永樂│
│ │大典》等上千件國寶級文物數位影像檔,賤價轉賣至中│
│ │國,獲利上千萬,廉政署推估故宮損失的無形授權金,│
│ │恐高達上百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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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想起被單、泳褲與皮鞋(101年8月1日) │
│ │前故宮博物院院長周功鑫本來打算七月底回輔仁大學補│
│ │足年資,然後在八月初回任。按照她原來的計畫,只要│
│ │回學校三天補滿年資再回故宮,就可以保住退休俸一百│
│ │多萬元。結果,周功鑫遞出辭呈,馬英九總統批准請辭│
│ │案,可能是滿意度只剩十幾趴的馬英九,擔心再加一個│
│ │「社會觀感」不佳吧。除此以外,在上海置產的周功鑫│
│ │任內還有諸多爭議,特別是故宮消費合作社案,簡直是│
│ │為了營利,無法無天。故宮博物院好歹是一個文化機構│
│ │,竟然找來周功鑫者流,是誰如此英明做出這項任命案│
│ │的啊? │
│ │ │
│ │值得注意的是,近來「爭分奪秒」之輩還不只周功鑫。│
│ │上月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條件通過旺中併購中嘉│
│ │案,結果衍生更多爭議,社會上也物議揚揚。連行政院│
│ │長陳冲都表示,「我也不知道NCC委員會為何要在最│
│ │後一、二個星期內倉促通過旺中案?」他對旺中案由四│
│ │位即將卸任的委員審查就有條件通過也存在疑問。任期│
│ │內不好好審查,偏偏要等到快卸任才以曖昧的方式通過│
│ │審查,那些委員到底有甚麼個人盤算,我們在此不願多│
│ │加揣測,但絕對不是為了公眾利益應該是可以斷定的。│
│ │ │
│ │還有,ECFA公投案,從二○○九年到現在,在野黨│
│ │先後提出四次,皆遭公審會十餘位委員駁回。其中,台│
│ │聯三度領銜提出公投案均遭封殺,遂提起行政訴訟,最│
│ │高行政法院則判決,撤銷公審會駁回處分,要求重新審│
│ │查。可是,本屆公審會委員任期上月底屆滿前,突然積│
│ │極用事,召開會議駁回台聯的ECFA公投案,不讓下│
│ │屆公審會委員有從長計議的機會。在馬政府掌握提名權│
│ │的情況下,所謂的公投審議委員會早已淪為「反公投審│
│ │議委員會」,他們對人民的民主權利,永遠只有「駁回│
│ │」兩個字,目的自也不是為了公眾利益。 │
│ │ │
│ │馬英九的「完全執政」之下,出現周功鑫者流、NCC│
│ │委員者流、公投審議委員者流,其所作所為完全不以公│
│ │眾利益為考量,似乎不能以「個別案例」來解釋。如果│
│ │再加上馬英九一路提拔的林益世,斗膽以行政院秘書長│
│ │借勢借端、索賄收賄,更可以看出問題的嚴重程度與普│
│ │遍程度。由於自恃「國王的人馬」,那些人「唯我獨尊│
│ │、自私自利」,不斷損害公眾利益,扭曲民主的正常運│
│ │作。這就不得不令人質問,到底誰是始作俑者?而答案│
│ │是:上樑不正下樑歪,馬英九必須「完全負責」。 │
│ │ │
│ │馬英九自己說:「馬英九改變了國民黨。」坊間有人認│
│ │為:「國民黨只有馬英九不貪。」其實,這些都是膚淺│
│ │之論。實情應該是:馬英九改變了國民黨以往的歪哥方│
│ │法,馬英九歪哥的方法與眾不同!不信請看:馬英九一│
│ │邊喊「黨產歸零」,一邊動用龐大黨產助選致使提報中│
│ │選會的選舉經費比蔡英文還低,而不義黨產不僅沒有「│
│ │歸零」甚至還可能「加零」。不信再看,馬英九一邊喊│
│ │「清廉」、清算「貪腐政權」,一邊卻把三中交易案搞│
│ │得疑雲重重。最可惡的是,為了挽救選情,不惜以開放│
│ │瘦肉精美牛交換美國政府支持,立法院臨時會甲級動員│
│ │通過修法且揚言:「我俯仰無愧於心。」人民健康算老│
│ │幾啊?而在民意滿意度跌至十幾趴之際,仍搶先一年宣│
│ │布競選連任黨主席,這不是不顧台灣、不顧黨、只顧自│
│ │己的寫照嗎? │
│ │ │
│ │一個人自私自利、目無人民到極點,也許會信仰「人不│
│ │自私、天誅地滅」之言。從這個角度來看,周功鑫不也│
│ │就是一個小小的馬英九嗎?NCC委員者流、公投審議│
│ │委員者流,卸任前夕還要完成一件「反民主壯舉」,這│
│ │不也很像馬英九「不必再討好人民了」,戴上鋼盔貫徹│
│ │「終極統一」、追求自己的「歷史定位」嗎?有道是,│
│ │有怎樣的奴才,就有怎樣的主子。馬英九整天「反腐倡│
│ │廉」,被單、泳褲、皮鞋補了又補,活像是「王莽謙恭│
│ │下士時」,至於金玉其外的實際內情如何,不妨參考他│
│ │的奴才表現為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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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周功鑫為教職退休俸假請辭真丟官(101 年7 月28日)│
│ │ │
│ │打算月底前返校補年資 下月再回任院長 │
│ │ │
│ │〔記者顏若瑾、王寓中、凌美雪/台北報導〕國立故宮│
│ │博物院長周功鑫傳出在兩天前突然向行政院請辭,知情│
│ │人士指出,周請辭的原因,竟是因為借調期滿要回學校│
│ │,而且補滿教職年資拿到退休俸後,馬上再「回任」故│
│ │宮院長。據了解,高層得知後極不以為然,層層呈報後│
│ │,馬英九總統已在昨天火速批准周功鑫的請辭案。 │
│ │ │
│ │高層極不以為然 故宮傳院長室已在打包 │
│ │ │
│ │消息人士透露,周功鑫確實在前兩天請見陳揆並提出辭│
│ │呈,周當時向陳揆的講法是,因為她向輔大申請的借調│
│ │期限到七月底,因此打算先請辭回學校,完成程序補滿│
│ │教職年資,八月初就可再「回任」故宮院長。 │
│ │ │
│ │消息人士表示,他不知道陳揆聽周自述如意算盤時的表│
│ │情和反應,但陳揆當然不同意。據了解,被陳揆否決後│
│ │,周功鑫不死心,再找上副院長江宜樺,江也幫忙找來│
│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黃富源一起討論,最後也是認為不│
│ │可行。 │
│ │ │
│ │消息人士透露,被行政院打回票後,周功鑫不但還不放│
│ │棄,甚至還要求見「馬總統」,但驚動總統府,馬總統│
│ │得知後大表不以為然,昨天就批准了周功鑫的請辭案。│
│ │ │
│ │故宮員工也透露,昨天已傳出有人拿著紙箱進院長辦公│
│ │室,已準備打包。 │
│ │ │
│ │對於周功鑫辭職的消息,行政院政務委員黃光男昨稍早│
│ │受訪時表示不知情;故宮公共事務室科長呂仁華則說,│
│ │不知道,需要向院長求證,但昨天傍晚以後,呂仁華卻│
│ │表示,「完全聯絡不上周功鑫院長」。 │
│ │ │
│ │周功鑫自九十七年五月接掌故宮院長一職後,爭議不斷│
│ │,包括出訪中國北京被矮化、在中國上海置產及強勢掌│
│ │控故宮消費合作社的小金庫等等。周在接掌故宮的同年│
│ │九月,聘請何春寰出任消合社總經理,她力挺何春寰在│
│ │故宮院內更已是「公開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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