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錦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52
號、第53號、第54號、第55號、第56號、第57號、第5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錦順被訴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錦順與同案被告李政隆(所涉竊盜案 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557 號、第748 號判決有 罪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 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工具,剪斷 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電纜線後竊取之,得手後置放在李 政隆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住處。嗣盧錦 順與李政隆再將竊得之電纜線除去外皮並取出裸銅線後,於 不詳時間,持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不知情之「 俊成資源回收場」及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3 段附近之不知情 「金墩資源回收場」變賣,並將變賣所得款項朋分花用。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該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 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所示之竊盜犯行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3 月16日 向本院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64號), 並經本院於102 年10月8 日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44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8 月,被告不服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 2年度上易字第2572號判決上訴駁回,經被告於102 年 12 月9日收受判決而確定(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影本 1 份在卷可稽,被告所涉前案與本案如附表編號 1 、2 、3 、4 、5 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所竊財物、使 用器具等,俱屬相同而為同一犯罪事實,堪以認定。(二)又被告涉犯如附表編號1-1 、2-1 、3-1 、4-1 所示之竊 盜犯行,除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 白不諱(見100 年度偵字第2030號卷第8 頁、100 年度偵
字第2036號卷第12頁、100 年度偵字第2516號卷第6 頁至 第7 頁、101 年度偵緝字第52號卷第7 頁、第10頁、第11 頁、本院卷第75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政隆於 警詢時證述、證人林文中、徐榮樹、林錦豐、曹志誠於警 詢時證述大致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2036號卷第7 頁、 第20頁、100 年度偵字第2030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17 頁至第18頁、100 年度偵字第2516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 100 年度偵字第2899號卷第9 頁、第20頁),且查,被告 於偵查中供稱:附表編號2 及2-1 、編號3 及3-1 、編號 4 及4-1 所示地點只有偷過1 次,有可能是當初偷了兩種 型號之電纜線等語(見101 年度偵緝字第52號卷第7 頁至 第10頁),又附表編號1 及1-1 所示地點及電纜線皆係在 99年11月間遭竊,亦有證人簡俊毅、林文中警詢時證述明 確(見10 0年度偵字第206 號卷第20頁、100 年度偵字第 2899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足認被告應係在時地密接之 情形下各基於單一之決意,分別接續於附表編號1 及 1-1 、編號2 及2-1 、編號3 及3-1 、編號4 及4-1 所示地點 竊取位在各該同一地點之電纜線,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乃包括一罪之接續犯,亦即附表編號1 及1-1 、編號 2 及2-1 、編號3 及3-1 、編號4 及4-1 所示之竊盜犯行 ,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與前案(即各與附表 編號1 、2 、3 、4 )屬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是前案判決 既已確定,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即為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殆無疑義。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曾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 起訴,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諭知免訴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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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竊得物品 │被害人 │使用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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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1│新北市淡水區│型號22mm平方接│臺灣電力│鷹勾剪、│
│ │月間 │新興路3.5公 │戶電纜共12公尺│公司 │高枝剪 │
│ │ │里處行忠堂公│長 │ │ │
│ │ │車站牌(康華│ │ │ │
│ │ │幹82之L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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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同上 │同上 │5.5mm平方電纜 │同上 │同上 │
│ │ │ │共6公尺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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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1│新北市淡水區│型號3CU8mm平方│臺灣電力│膠帶、小│
│ │月間 │北新路2段15 │電纜共20公尺長│公司 │型破壞剪│
│ │ │號水源國小側│ │ │ │
│ │ │門土地公廟戲│ │ │ │
│ │ │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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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同上 │同上 │5.5mm平方電纜 │同上 │同上 │
│ │ │ │共30公尺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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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1│新北市淡水區│型號22mm平方裸│臺灣電力│膠帶、小│
│ │月間 │新興路「萊茵│硬銅線共7公尺 │公司 │型破壞剪│
│ │ │城堡社區」公│長、銅心電纜共│ │ │
│ │ │車站牌旁(康│3公尺長 │ │ │
│ │ │華幹5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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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同上 │同上 │8mm平方裸硬銅 │同上 │同上 │
│ │ │ │線共9.5公尺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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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11│新北市淡水區│型號8mm平方電 │臺灣電力│膠帶、小│
│ │月間 │商工路309號 │纜共150公尺 │公司 │型破壞剪│
│ │ │「大屯高爾夫│ │ │ │
│ │ │球場」旁淡水│ │ │ │
│ │ │區公所之編號│ │ │ │
│ │ │21094、21095│ │ │ │
│ │ │號路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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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同上 │同上 │2.5mm平方電纜 │同上 │同上 │
│ │ │ │共20公尺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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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12│新北市淡水區│型號3CU22mm平 │臺灣電力│高支剪、│
│ │月初 │安子內13號前│方電纜共117米 │公司 │破壞剪 │
│ │ │道路路燈 │長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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