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882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2 年度士交簡字
第728 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依通常訴訟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盧羅漢、盧林秀鳳告訴被告葉佳景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盧羅漢、盧林秀鳳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