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林文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 登於民國102年9月5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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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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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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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輝電工器材行│基隆第一信用合作│102年8月25日 │12,315元 │AW0000000 │ │
│ │ │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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