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簡哲賢
簡瓊瑩
簡瓊琳
簡瓊瑤
簡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繼承
人簡紀水連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其遺產共計39筆,合計為新
台幣(下同)55,674,736元,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
證明書在卷可稽。茲以被告簡哲賢(應繼分為五分之一)分割遺
產後所得利益計算而核定為新臺幣11,134,947元(計算式:55,67
4,736元÷5=11,134,94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32元。因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
85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尚欠之裁判費94,18
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