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20號
KLDV,102,訴,320,201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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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寶猜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320 號請
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1月29日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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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