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80號
KLDV,102,補,580,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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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朱亭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昭煌(原名劉永煌)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昭煌(原名劉永
  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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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