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朱亭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昭煌(原名劉永煌)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昭煌(原名劉永
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5,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