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
法定代理人 簡俊能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堃信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堃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堃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8,641元,
應繳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4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