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6號
KLDV,102,司執消債更,6,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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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債 務 人 鄧雪蘋(原名鄧雪萍)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林家毅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周玉萍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游正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代 理 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或其他固定收 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任職於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基隆客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四紙、綜合 所得稅扣繳憑單一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一份 、薪資單一份及薪資存款帳戶影本一份等件本在卷足憑,自 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8年以每個月為 一期,每期以薪資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10,736元。債務 人另分期96期,增加清償債務人因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司執 字第279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扣押尚未移轉之扣薪保留款,計 47,054元,及增加清償債務人在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要保人之七件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合計181,410元, 合計增加清償228,480元,每期整數分配增加清償2,380元, 共計每期清償13,116元,清償總金額為1,259,136元,清償 成數約為百分之27.3926,於每月15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 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一)債務人於基隆客運擔任司機,係確有薪資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現年50歲,女兒巫欣怡現年 28歲,外出受僱於檳榔攤獨立生活,兒子鄧宇庭現年22歲 甫從軍中退伍與債務人同住。債務人之薪資,在開始更生 後,已辭去公司工會幹部情況下,全職上班,除底薪外, 加計加班費、班車公里津貼、例假津貼、安全獎金、班車 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經查平均每月實領收入約為26,000 元,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 5,400元、生活雜支1,000元、通訊費500元、水電費1,200 元、瓦斯費300元、大樓管理費375元、交通費1,300元、 勞保及健保費1,340元,另繳納抵押房屋貸款每月3,849元 ,等生活必要費用合計15,264元後,提出以每個月為1期 、每期10,736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另債務人為盡 力清償,特別增加分期清償上開扣薪保留款及保險金解約 金合計228,480元,自堪認其已盡力清償。(三)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1,259,136元,已逾



其名下財產,除有民國91年份,車號: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一部殘值不高外,其餘價值總計:1,195,314元, 計有:1.彰化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內存款2,904 元、2.詳如附件一所示,在三商美邦人壽之七件保單解約 後之解約金181,410元、3.門牌號碼:基隆市○○區○○ ○街00巷000號6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經本院101年度司執 字第28834號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第一次拍賣之價格1,011, 000元之價值。且債務人之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72,930元,顯低於上開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清算價值 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四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 障。
(四)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已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 ,除有該條第2項第3款但書規定之特別情事外,更生方案 原則僅得為6年。然因債務人為保有上開住所地房屋,於 更生方案中計列居住費用,即房貸支出每月3,849元,則 本件債務人已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 書所規定延長清償期為8年之情事,故本院更生方案清償 年限為8年,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並審酌收支情形、 及其家庭狀況,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 ,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 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未通過 債權人書面可決,仍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 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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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 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 │
│ 臺幣(下同)10,736元。 │
├────────────────────────────────┤




│二、特別情事可增加之金額: │
│(一)因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司執字第279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扣押尚未移轉│
│ 之扣薪保留款,自民國102年4月至同年9月,合計47,054元。 │
│(二)債務人在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要保人投保之人壽保險保│
│ 單解約金,合計181,410元。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金1,941元)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金1,929元)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金41,340元)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金58,967元)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金10,850元)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金55,463元) │
│ (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解約金10,920元) │
│(三)小計金額228,480(進位整數)元。 │
│(四)給付方式: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 ,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2,380(進位整數)元。 │
├────────────────────────────────┤
│三、合計每月應清償之金額:13,116元。 │
├────────────────────────────────┤
│四、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
│ 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 │
│ 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
│ 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
│ 期履行。 │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596,614元。 │
│六、清償總金額:1,259,136元。 │
│七、清償成數:約為27.3926%。 │
│八、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 │
│ 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償還總金額│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13,297 │2.46% │323 │31,008 │
│有限公司 │ │ │ │ │
├────────┼─────┼────┼──────┼─────┤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162,241 │3.53% │463 │44,448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179,440 │3.90% │512 │49,15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2,044 │0.48% │63 │6,04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98,956 │13.03% │1,709 │164,064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43,467 │5.30% │695 │66,72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328,081 │7.14% │936 │89,856 │
│公司 │ │ │ │ │
├────────┼─────┼────┼──────┼─────┤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24,105 │0.52% │68 │6,528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575,120 │12.51% │1641 │157,536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1,945,900 │42.33% │5,553 │533,088 │
│有限公司 │ │ │ │ │
├────────┼─────┼────┼──────┼─────┤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403,963 │8.79% │1153 │110,688 │
│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4,596,614 │100% │13,116 │1,259,136 │
├────────┴─────┴────┴──────┴─────┤
│備註:為整數分配13,116元,台新商銀進位1元。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之行為或受債務人扶養者受扶養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
│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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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