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061號
KLDV,102,司促,13061,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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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6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王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自起息日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壹拾捌元自起息日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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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