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韋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
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本金為新臺幣(下
同)138,027元及自94年0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94年0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300元。(即違約金
)。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138,027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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