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以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
下同)97,652元及自97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97年3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97,65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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