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駿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9,400元,約定借款
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80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
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
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
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57,420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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