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530號
KLDV,102,司促,12530,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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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錫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零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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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