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錫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又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貳佰零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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