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243號
KLDV,102,司促,12243,201312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余子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