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213號
KLDV,102,司促,12213,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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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子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柒仟零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以本金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每月按百分之
  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捌仟零壹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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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