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泓德
黃毓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