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2年度,1號
KLDV,102,司他,1,20131225,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1號
聲 請 人 洪增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守益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理由三中關於「計算式:60,895+98,470=160,007」之記載,應更正為「60,895+98,470=159,36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