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724號
KLDM,102,訴,724,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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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102年度訴字第598號
                   102年度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皓凡
選任辯護人 周彥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黃教倫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高亦暐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楊佳裕
選任辯護人 張逸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
度偵字第2283號、第2337號、第2656號)及追加起訴 (102年度
偵字第2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販賣及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案件,前於民 國102年12月10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2年12月31日宣判, 茲查本案有應再行傳喚證人即承辦員警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 局偵查隊員警俞俊隆、邱惠進、黃聖明黃國凱廖志華, 證人曹志誠到庭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 國103年1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合議進行審 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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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