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淑娥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二
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淑娥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蔡淑娥係基隆市政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下稱支付科)依據 行政院頒布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 之約僱人員,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月 間止,任職於支付科收費櫃檯,負責基隆市政府各種規費收 入繳庫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蔡淑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侵占公有財物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而有下列犯行: ㈠蔡淑娥明知基隆市政府收取規費之流程係由業務單位開立繳 款通知,繳款人再依繳款通知之金額到支付科收費櫃檯繳款 ,由承辦人收取後依繳款金額鍵入電腦出納系統,並列印「 基隆市政府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下稱統一收據),統 一收據計有四聯,第一聯現場交予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通知 聯交予基隆市政府主計處;第三聯報查聯及第四聯存根聯分 別交該府財政處財務科及支付科留存。當日收取款項彙總後 須填製一式四聯繳款書存入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復須彙整當 日統一收據第二聯通知聯、出納系統明細暨繳款書交予基隆 市政府主計處做帳。詎蔡淑娥竟利用該府電腦出納系統可重 複列印統一收據之漏洞,將統一收據分成二次列印,第一次 進入電腦出納系統登帳時,登載正確之繳款金額,並在印表 機上依序放置統一收據第一聯及三張廢紙,列印出繳款人繳 納之正確金額後,將統一收據第一聯交給繳款人收執(附表 編號七之第一聯統一收據係以手寫,編號三五之第一聯係列 印後塗改),其餘三聯以廢紙列印之收據則予丟棄;待繳款 人離去後,蔡淑娥再次進入電腦出納系統,偽以額度較低之 不實繳款金額,不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製作之基隆市政府出 納系統明細表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基隆市政府對出納系統 電磁紀錄管理之正確性。蔡淑娥俟於變造完電磁紀錄並存檔 後,復在印表機上依序放置一張廢紙及統一收據第二、三、 四聯,俟列印出統一收據第二、三、四聯後,分別交付基隆
市政府主計處及財政處財務科及支付科收執,而將以廢紙列 印之第一聯收據予以作廢,隨後即以變造後之基隆市政府出 納系統明細表電磁紀錄上所載之較低金額存入臺灣銀行基隆 分行入帳,將已屬公有財物之款項差額侵占入己。蔡淑娥以 此方式於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七、八、十、十一、 十二、十五、十八、十九、二一、二四、二五、二七、二八 、三十、三一、三二、三三、三四、三五、三六、三七、三 九、四二、四五、四六、五二、五三、五五、五七、六十、 六一、六三、六九、七十、七一、七二、七三、七四、七五 、七七所示之繳款時間,將四十四筆繳款人所繳納之證冊費 、建築執照費、建築執照資料申請影印費、航測地形圖資料 申請費等款項之差額侵占入己,金額計新臺幣(下同)十萬 一千四百五十元(詳細之時間、款項名稱、受款機關、繳款 人、侵占金額、侵占手法均詳如附表所示)。
㈡蔡淑娥任職期間遇有收取基隆市政府約聘員工繳納之勞、健 保費時,因部分員工不要求索取收據,蔡淑娥即利用此一機 會,於列印統一收據時,直接將第一聯空白收據抽存,僅列 印出第二、三、四聯統一收據辦理登帳繳庫作業。嗣日後其 他繳款人至支付科向其繳款時,蔡淑娥即持原所留存之統一 收據第一聯,以手寫方式填載該繳款人所繳納之金額等事項 後,將該統一收據第一聯交給該繳款人收執,未再進入電腦 出納系統登帳,亦未將所收取之該筆款項入庫,逕將該筆已 屬公有財物之款項全數侵占。蔡淑娥以此方式於如附表編號 五、六、九、十三、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二、二三 、二六、二九、三八、四十、四一、四七、四八所示之繳款 時間,將十七筆繳款人繳納之證冊費及航測地形圖資料申請 費等款項侵占入己,金額計三萬零六百元(詳細之時間、款 項名稱、受款機關、繳款人、繳款時間、侵占金額、侵占手 法均詳如附表所示)。
㈢蔡淑娥遇有繳款人持基隆市政府業務單位發給之規費繳款書 或收費明細單等繳款文件至支付科向其繳款時,有時僅在前 開文件上蓋上刻有「蔡淑娥」姓名之收訖章,未開立統一收 據給繳款人,未再進入電腦出納系統登帳,亦未將所收取之 該筆款項入庫,逕將該筆已屬公有財物之款項全數侵占。蔡 淑娥以此方式於如附表編號四三、四四、四九、五十、五一 、五四、五六、五八、五九、六二、六四、六五、六六、六 七、六八、七六、七八、七九、八十、八一所列之繳款時間 ,將二十筆繳款人繳納之建築執照費、使用執照資料申請影 印費、建築執照資料申請影印費等款項侵占入己,金額計二 萬一千五百六十六元(詳細之時間、款項名稱、受款機關、
繳款人、侵占金額、侵占手法均詳如附表所示)。二、嗣蔡淑娥在其上開犯罪未被發覺前,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 六日至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二犯行並接 受裁判,復經該署陸續查獲其餘如附表編號四三至編號八一 之犯行。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並 無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對於證 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取得或作成時之一切情況,並無違法、不 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 四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意旨,均得作為證 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均坦承不諱,且經 證人王麗香、謝淑貞、呂祥如、羅律光證述在卷,並有附表 證據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憑,事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係公務員,其職務上收取之規費款項,於收取時,即屬 公有財物。被告將繳款人繳納已屬公有財物之款項予以侵占 ,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公務 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辯護人主張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 自己不法利益罪云云,容有誤解,附此指明。被告就事實欄 一㈠部分所為,則另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附表編號七、三 五)、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三條(事實欄一 ㈠其餘部分)公文書不實登載罪。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 犯上開罪名,係以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手段達成侵占公有財物 之目的,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各該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 合理。被告事實欄一㈠部分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較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斷。被告就附表所列各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二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減 輕其刑至三分之二。被告就附表編號四三至八一犯行,於偵 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依基隆市政府計算之差額,分別 於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繳還四萬二千八百元、一百零一 年十月三十日繳還五千九百元,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繳還 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二元,見法務部廉政署一百零一年度廉 查肅字第四四號卷㈧第五六頁以下)。被告本案犯行,衡其 情節尚屬輕微,且所得財物均在五萬元以下,爰依同條例第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所為侵占公有財物犯 行固值非難,惟各次侵占財物金額不高,最多僅四萬元一次 ,其餘最高為一萬元數次(其他金額僅數十元、數百元、一 千元至數千元不等)。且被告業已將侵占所得財物悉數返還 ,業如前述,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占公 有財物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實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本院基於衡平原則,認為處以法定最輕刑度猶嫌 過重,其犯罪之情狀顯堪憫恕,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酌量減輕其刑。被告有上開數種刑之減輕事由,應依法遞 減輕之(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二犯行,應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爰審酌被告負責收取款項業務,未能廉潔自持,竟觸犯 貪污重罪,所為實非足取,惟被告歷次侵占金額非鉅,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暨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係宣告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併宣告褫奪 公權。又被告業已將所得財物返還基隆市政府,是自無庸依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宣告所得財物追繳發還,併此敘 明。
四、末查被告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已將侵 占所得之財物返還,經此刑事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依法諭知緩刑,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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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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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㈠時間:100年6月29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6.27基府│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菩耕園營造有限公│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司繳納證冊費新台幣(下同│ 函繳款通知(法務部廉政│貳年。 │
│ │ )3,900 元,復以不實金額│ 署101年度廉查肅44號卷 │ │
│ │ 2,600元登載統一收據第二 │ ㈠〈下同〉、P.28) │ │
│ │ 至四聯後,僅將上開較低金│㈡100.6.29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額存入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侵占公有財物1,300元。 │ P.29) │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㈢100.6.29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法) │ B0000000第四聯存根(P.│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30) │ │
│ │ │㈣100.6.30收入傳票(P.31│ │
│ │ │ ) │ │
│ │ │㈤100.6.29繳款書(P.31反│ │
│ │ │ 面) │ │
│ │ │㈥100.6.29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32)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6.29收據號碼000106│ │
│ │ │ 09入帳紀錄(P.33) │ │
├──┼─────────────┼────────────┼────────────┤
│二 │㈠時間:100年7月6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7.5基府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哲弘營造工程有限│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公司繳納證冊費1,200元, │ 函繳款通知(P.34) │貳年。 │
│ │ 復以不實金額900元登載統 │㈡100.7.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一收據第二至四聯後,僅將│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上開較低金額存入臺灣銀行│ P.35) │ │
│ │ 基隆分行,侵占公有財物 │㈢100.7.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300元。 │ B0000000號第四聯存根(│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P.36) │ │
│ │ 法) │㈣100.7.6收入傳票(P.37 │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 │ ) │ │
│ │署 │㈤100.7.6繳款書(P.37 反│ │
│ │ │ 面) │ │
│ │ │㈥100.7.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39)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7.6收據號碼0000000│ │
│ │ │ 7入帳紀錄(P.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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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㈠時間:100年7月15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7.13基府│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碇玖營造有限公司│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2,700元,以不 │ 函繳款通知(P.41) │貳年。 │
│ │ 實金額1,800元登載收據第 │㈡100.7.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二至四聯後,僅將上開較低│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金額存入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P.42) │ │
│ │ ,侵占公有財物900元。 │㈢100.7.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B0000000號第四聯存根(│ │
│ │ 法) │ P.43) │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㈣100.7.15收入傳票(P.44│ │
│ │ │ ) │ │
│ │ │㈤100.7.15繳款書(P.44反│ │
│ │ │ 面) │ │
│ │ │㈥100.7.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45)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7.15收據號碼000106│ │
│ │ │ 89入帳紀錄(P.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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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㈠時間:100年7月25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7.20基府│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榮銓營造有限公司│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4,500元,以不 │ 函繳款通知(P.48) │貳年。 │
│ │ 實金額3,600元登載於收據 │㈡100.7.2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第二至四聯後,僅將上開較│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低金額存入臺灣銀行基隆分│ P.49) │ │
│ │ 行,侵占公有財物900元。 │㈢100.7.2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B0000000號第四聯存根(│ │
│ │ 法) │ P.50) │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㈣100.7.25收入傳票(P.51│ │
│ │ │ ) │ │
│ │ │㈤100.7.25繳款書(P.51反│ │
│ │ │ 面) │ │
│ │ │㈥100.7.2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53)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7.25收據號碼000107│ │
│ │ │ 44入帳紀錄(P.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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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㈠時間:100年8月3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7.28基府│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國祐營造工程有限│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公司繳納證冊費2,000元, │ 函繳款通知(P.56至57 │貳年。 │
│ │ 未予登帳,侵占公有財物 │ ) │ │
│ │ 2,000元。 │㈡100.8.3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詳見事實欄一㈡之犯罪方│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法) │ P.58) │ │
│ │㈢受款人為內政部營建署 │㈢100.8.3收入傳票(P.59 │ │
│ │ │ ) │ │
│ │ │㈣100.8.4收入傳票(P.61 │ │
│ │ │ ) │ │
│ │ │㈤100.8.3繳款書(P.59反 │ │
│ │ │ 面) │ │
│ │ │㈥100.8.4繳款書(P.61反 │ │
│ │ │ 面)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無該筆證冊費2,000入帳 │ │
│ │ │ 紀錄(P.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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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㈠時間:100年8月10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8.3基府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富康營造有限公司│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900元,未予登 │ 函繳款通知(P.64) │貳年。 │
│ │ 帳,侵占公有財物900元。 │㈡100.8.10收據編號內字第│ │
│ │(事實欄一㈡之犯罪方法) │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P.65) │ │
│ │ │㈢100.8.9收入傳票(P.66 │ │
│ │ │ ) │ │
│ │ │㈣100.8.10收入傳票(P.68│ │
│ │ │ ) │ │
│ │ │㈤100.8.5繳款書(P.66反 │ │
│ │ │ 面) │ │
│ │ │㈥100.8.10繳款書(P.68反│ │
│ │ │ 面)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無該筆證冊費900元入帳 │ │
│ │ │ 紀錄(P.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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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㈠時間:100年8月15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8.8基府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立城營造股份有限│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公司繳納證冊費2,500元, │ 函繳款通知(P.72) │貳年。 │
│ │ 以不實金額1,500元登載於 │㈡100.8.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統一收據第二至四聯後,僅│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 將上開較低金額存入臺灣銀│ (P.73) │ │
│ │ 行基隆分行,侵占公有財物│㈢100.8.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1,000元。 │ B0000000號第四聯存根(│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P.74) │ │
│ │ 法,統一收據第一聯係以手│㈣100.8.15收入傳票(P.75│ │
│ │ 寫) │ ) │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㈤100.8.15繳款書(P.75反│ │
│ │ │ 面) │ │
│ │ │㈥100.8.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77反面)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8.15收據號碼00010 │ │
│ │ │ 858入帳紀錄(P.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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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㈠時間:100年8月16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8.11基府│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碇玖營造有限公司│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2,700元,以不 │ 函繳款通知(P.80) │貳年。 │
│ │ 實金額1,800元登載於統一 │㈡100.8.1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收據第二至四聯後,僅將上│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開較低金額存入臺灣銀行基│ P.81) │ │
│ │ 隆分行,侵占公有財物900 │㈢100.8.1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元。 │ B0000000號四聯存根(P.│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82) │ │
│ │ 法) │㈣100.8.16收入傳票(P.83│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 │ │
│ │ │㈤100.8.16繳款書(P.83反│ │
│ │ │ 面) │ │
│ │ │㈥100.8.1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85)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8.16收據號碼000108│ │
│ │ │ 65入帳紀錄(P.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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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㈠時間:100年9月5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8.30基府│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大專營造股份有限│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公司繳納證冊費900元,未 │ 函繳款通知(P.87) │貳年。 │
│ │ 予登帳,侵占公有財物900 │㈡100.9.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元。 │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詳見事實欄一㈡之犯罪方│ P.88) │ │
│ │ 法) │㈢100.9.1收入傳票(P.89 │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 │ │
│ │ │㈣100.9.13收入傳票(P.92│ │
│ │ │ ) │ │
│ │ │㈤100.9.1繳款書(P.89反 │ │
│ │ │ 面) │ │
│ │ │㈥100.9.13繳款書(P.92反│ │
│ │ │ 面)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無該筆證冊費900元入帳 │ │
│ │ │ 紀錄(P.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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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㈠時間:100年9月13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9.6基府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國祐營造工程有限│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公司繳納證冊費2,700元, │ 函繳款通知(P.95) │貳年。 │
│ │ 以不實金額1,800元登載於 │㈡100.9.13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統一收據第二至四聯後,僅│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以上開較低金額存入臺灣銀│ P.96) │ │
│ │ 行基隆分行,侵占公有財物│㈢100.9.13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900元。 │ B0000000號第四聯存根(│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P.97) │ │
│ │ 法) │㈣100.9.13收入傳票(P.98│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 │ │
│ │ │㈤100.9.13繳款書(P.98反│ │
│ │ │ 面) │ │
│ │ │㈥100.9.13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99反面)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9.13收據號碼000109│ │
│ │ │ 68入帳紀錄(P.100) │ │
├──┼─────────────┼────────────┼────────────┤
│十一│㈠時間:100年9月15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9.9基府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宏振營造有限公司│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3,100元,以不 │ 號函繳款通知(P.101) │貳年。 │
│ │ 實金額2,200元登載於統一 │㈡100.9.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收據第二至四聯後,僅以上│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開較低金額存入臺灣銀行基│ P.102) │ │
│ │ 隆分行,侵占公有財物900 │㈢100.9.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元。 │ B0000000號第四聯存根(│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P.103) │ │
│ │ 法) │㈣100.9.16收入傳票(P.10│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4) │ │
│ │ │㈤100.9.16繳款書(P.104 │ │
│ │ │ 反面) │ │
│ │ │㈥100.9.1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105)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9.15收據號碼000109│ │
│ │ │ 92入帳紀錄(P.106) │ │
├──┼─────────────┼────────────┼────────────┤
│十二│㈠時間:100年9月16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9.1基府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堯森營造有限公司│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4,000元,以不 │ 號函繳款通知(P.107至 │貳年。 │
│ │ 實金額3,000元登載於統一 │ 108) │ │
│ │ 收據第二至四聯,僅將上開│㈡100.9.1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較低金額存入臺灣銀行基隆│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分行,侵占公有財物1,000 │ P.109) │ │
│ │ 元。 │㈢100.9.1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B0000000號第四聯存根(│ │
│ │ 法) │ P.110) │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㈣100.9.19收入傳票(P.11│ │
│ │ │ 1) │ │
│ │ │㈤100.9.19繳款書(P.111 │ │
│ │ │ 反面) │ │
│ │ │㈥100.9.16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112)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9.19收據號碼000109│ │
│ │ │ 94入帳紀錄(P.113) │ │
├──┼─────────────┼────────────┼────────────┤
│十三│㈠時間;100年10月17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10.13基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鉅航營造有限公司│ 府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1,300元,未予 │ 號函繳款通知(P.114 )│貳年。 │
│ │ 登帳,侵占公有財物1,300 │㈡100.10.17收據編號內字 │ │
│ │ 元。 │ 第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詳見事實欄一㈡之犯罪方│ (P.115) │ │
│ │ 法) │㈢100.10.14收入傳票(P. │ │
│ │㈢受款人為內政部營建署 │ 116) │ │
│ │ │㈣100.10.18收入傳票(P. │ │
│ │ │ 118) │ │
│ │ │㈤100.10.18日繳款書(P. │ │
│ │ │ 116反面) │ │
│ │ │㈥100.10.18日繳款書(P. │ │
│ │ │ 118反面)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無該筆證冊費1,300元入 │ │
│ │ │ 帳紀錄(P.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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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㈠時間:100年10月19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10.14基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收碇玖營造有限公司│ 府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4,500元,未予 │ 號函繳款通知(P.121 )│貳年。 │
│ │ 登帳,侵占公有財物4,500 │㈡100.10.19收據編號內字 │ │
│ │ 元。 │ 第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詳見事實欄一㈡之犯罪方│ (P.122) │ │
│ │ 法) │㈢100.10.19收入傳票(P. │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123) │ │
│ │ │㈣100.10.20收入傳票(P. │ │
│ │ │ 125) │ │
│ │ │㈤100.10.19繳款書(P.123│ │
│ │ │ 反面) │ │
│ │ │㈥100.10.20繳款書(P.125│ │
│ │ │ 反面)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無該筆證冊費4,500元入 │ │
│ │ │ 帳紀錄(P.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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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㈠時間:100年11月3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10.25基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雅匠營造有限公司│ 府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8,400元,以不 │ 號函繳款通知(P.129至 │貳年。 │
│ │ 實金額7,500元登載於統一 │ 130) │ │
│ │ 收據第二至四聯,僅將上開│㈡100.11.3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較低金額存入臺灣銀行基隆│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分行,侵占公有財物900元 │ P.131) │ │
│ │ 。 │㈢100.11.3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詳見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方│ B0000000號第四聯存根(│ │
│ │ 法) │ P.132) │ │
│ │ │㈣100.11.4收入傳票(P. │ │
│ │ │ 133) │ │
│ │ │㈤100.11.4繳款書(P.133 │ │
│ │ │ 反面) │ │
│ │ │㈥100.11.3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 B0000000號第二聯通知(│ │
│ │ │ P.134)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100.11.4收據號碼000111│ │
│ │ │ 40入帳紀錄(P.1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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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㈠時間:100年12月7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12.5基府│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俍銓營造工程有限│ 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公司繳納證冊費1,200元, │ 函繳款通知(P.136) │貳年。 │
│ │ 未予登帳,侵占公有財物 │㈡100.12.7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1,200元。 │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詳見事實欄一㈡之犯罪方│ P.137) │ │
│ │ 法) │㈢100.12.9收入傳票(P.13│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 8) │ │
│ │ │㈣100.12.9繳款書(P.138 │ │
│ │ │ 反面) │ │
│ │ │㈤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無該證冊費1,200元入帳 │ │
│ │ │ 紀錄(P.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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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㈠時間:100年12月5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11.30基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中川營造有限公司│ 府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 │ 繳納證冊費900元,未予登 │ 號函繳款通知(P.141) │貳年。 │
│ │ 帳,侵占公有財物900元。 │㈡100.12.5收據編號內字第│ │
│ │ (詳見事實欄一㈡之犯罪方│ B0000000號第一聯收據(│ │
│ │ 法) │ P.142) │ │
│ │㈢受款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 │㈢100.12.2收入傳票(P. │ │
│ │ │ 143) │ │
│ │ │㈣100.12.7收入傳票(P. │ │
│ │ │ 145) │ │
│ │ │㈤100.12.2繳款書(P.143 │ │
│ │ │ 反面) │ │
│ │ │㈥100.12.7繳款書(P.145 │ │
│ │ │ 反面) │ │
│ │ │㈦基隆市政府出納系統明細│ │
│ │ │ 無該筆證冊費900元入帳 │ │
│ │ │ 紀錄(P.1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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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㈠100年12月16日 │㈠基隆市政府100.12.14基 │蔡淑娥犯侵占公有財物罪,│
│ │㈡被告經辦碇玖營造有限公司│ 府都建貳字第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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